- 第三十八条: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,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:
-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
- 住院伙食补助费
-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
-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
- 生活不能自理的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
-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
-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,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
- 因工死亡的,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
- 劳动能力鉴定费。
- 第三十九条: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,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:
-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
- 五级、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
-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,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- 第四十一条: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,发生工伤事故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用人单位不支付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。用人单位不偿还的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。
建议:
当发生工伤时,首先确保自身权益,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同时,如果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且未缴纳工伤保险,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。若单位拒绝支付,劳动者可寻求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权。在此过程中,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,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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